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信息资讯  >  沪深300指数期货  >  信托公司可参与股指期货 须3C级以上监管评级

信托公司可参与股指期货 须3C级以上监管评级

编辑者:123456    2011/7/18 9:05:57    点击:1517

  

  信托公司可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但固有业务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单一信托计划的风险敞口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80%

  人民网北京7月17日电 (记者欧阳洁)银监会近日发布《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要求参与股指期货业务的信托公司必须具备3C级(含)以上的监管评级,申请以投机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具备2C级(含)以上的监管评级,且已开展套期保值或套利业务一年以上。

  为确保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业务风险可控,《指引》制订了严格的风险控制指标及措施。一是禁止信托公司固有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二是要求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划参与套期保值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集合信托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10%;三是要求信托公司银信理财业务均视为集合信托计划来管理;四是要求结构化集合信托计划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五是要求单一信托计划的风险敞口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80%。 

 

国新国证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53-1号三楼   邮编:570105   电话:0898-66763478  
琼ICP备09000487号-3 琼公网安备 460106020017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