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异常交易监管工作,现对《关于修订<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有关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郑商发[2012]132号 )等规定中的监管措施及标准做进一步明确。具体如下:
一、对实控组内每个客户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次数分开计算。
二、进一步完善异常交易豁免措施。
(一)套利、套保交易者可以事前或事后向郑商所提出异常交易豁免申请,经郑商所核准后,可以豁免其异常交易。
(二)因使用郑商所市价指令、套利指令等特别规定的交易指令发生的异常交易,可以豁免其异常交易。
三、单一客户和实控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等行为的异常交易达标次数均按单个合约累计统计。异常交易次数累计达到3次纪律处分标准的,郑商所对该客户或实控组采取纪律处分措施后,累计次数清零,重新开始计算。
四、明确实控组自成交行为的认定标准为:实控组内客户之间单日在某一合约相互成交5次以上(含本数)。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1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