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仓储费发票流转流程的通知
编辑者: 2014/7/23 10:30:56 点击:3404
各会员单位、交割仓(厂)库:
由于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实施,各指定交割仓(厂)库(以下简称“交割库”)开具的仓储费普通发票改为仓储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需要客户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等信息。为进一步规范和简化仓储费发票流转流程,经广泛征求客户、会员及交割仓库的意见,我所修改了仓储费发票流转流程(详见附件,电子版使用说明书可在会服系统右上角“?(帮助)”栏目下下载参阅)。修改内容主要有三条,一是会服系统添加客户信息传递、交割库发票寄送记录及会员确认功能,二是交割库将发票直接邮寄客户,三是对仓储费发票流转流程的会员端和交割库端设定责任界限。
修改后的仓储费发票流转流程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请各会员单位及交割库及时通知客户。
特此通知。
联系人:赵自平
联系电话:0371-65612139
附件一:仓储费发票流转流程
附件二:仓储费发票流转纠纷处置预案
2014年7月21日
附件一:
仓储费发票流转流程
为简化及规范仓储费发票流转手续,特制定此流程。
1、为方便交割库联系会员单位,会员应在会服系统中录入交割联系人信息。
2、会员录入客户开票信息。包括客户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开户行、银行账号、地址、电话以及发票接收人的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上两项应在发生仓储费的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完成。
3、为方便会员单位及客户联系交割库仓储费发票开具人,交割库应在会服系统中录入发票开具人联系方式。
4、仓库在会服系统中查询到客户开票信息后,开具相应发票并直接邮寄给客户。同时,在系统中添加快递公司名称及运单号。以上两项应在发生仓储费的次月月初10个工作日内完成。
5、客户发票收到后,会员在会服系统中确认。
6、中间环节出现操作错误及修改等问题,应及时联系交割部协调,并在备注里写明原因。
7、如果交割库因为自身原因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仓储费发票开具和寄出工作,且没有正当理由的,交割部将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商品交割仓库定量考核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附件二:
仓储费发票流转纠纷处置预案
针对仓储费发票流转流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设置以下处理预案。
1、如果会员单位未在发生仓储费的次月月初4个工作日内完成客户信息录入的,交割库应及时提醒有关会员单位和交割部。
2、如果会员单位客户信息录入错误,导致交割库开具错误发票的。会员单位应及时修改客户信息,并备注修改原因后提交给交割库,交割库应在随后的5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发票并寄出。
3、会员单位客户信息录入正确,交割库错误开具发票并寄出的,会员单位应及时通知交割库重新开具发票,并在系统备注原因,交割库应在随后的5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发票寄出。
4、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发票遗失的,客户可通过会员单位向交割部提供情况说明。交割部及时通知交割库,交割库应及时向客户提供发票存根复印件及相关凭证。
5、如果交割库因为自身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提醒工作、仓储费发票开具和寄出工作,且没有正当理由的,交割部将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商品交割仓库定量考核办法(试行)》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