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广州分行辖区成功推动涉毒洗钱案件判决68宗,其中自洗钱案件53宗。本期7宗案件涵盖珠三角、粤西、粤北地区,均为涉毒自洗钱案件。自洗钱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毒品犯罪等上游犯罪之后,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清洗”以使之合法化的行为,自洗钱行为人参与了上游犯罪与洗钱犯罪全过程。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作了修改,删除了洗钱罪“明知”认定标准、删除了构成洗钱罪行为中“协助”表述,明确“自洗钱”入罪。“自洗钱”入罪后,实施掩饰、隐瞒等“自洗钱”行为单独构成洗钱罪,并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
毒品犯罪是洗钱罪的七类上游犯罪之一。依据《刑法》191条规定,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或跨境转移资产的,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其中,毒品犯罪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等,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每年的“6·26”是国际禁毒日。1987年6月12日至26日,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由138个国家的3000多名代表参加的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问题部长级会议,提出了“爱生命,不吸毒”的口号,并将6月26日定为“国际禁毒日”,以引起世界各国对毒品问题的重视,同时号召全球人民共同解决及宣传毒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