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2018年6、7月份,赵某某、金某某设立云南洪利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简称“洪利集团”),赵某某任董事长,金某某任副董事长。对外宣称洪利集团下设有贵州某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安顺市某夕阳红养老项目投资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
贵州某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在贵阳设立凯宾斯基分部、大营坡分部,在黎平、兴义、清镇、都匀、六盘水等地设立分公司;上海沐丞实业有限公司在遵义、安顺、毕节、阜阳等地设立分公司。
金某某在贵州某实业有限公司占股10%,是该公司副董事长;在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占股5%,系公司监事;阮某某是贵州某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策划部经理,根据赵某某提供的资料,负责将云南某公司、贵州某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安顺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昆明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山某院等众多公司整合后统一进行包装,制作宣传资料,对外宣传洪利集团,培训学员吸收资金;李某某是洪利集团讲师,负责向投资人宣传洪利集团的实力,让投资人放心投钱到洪利集团。张某某是洪利集团财务总监,负责洪利集团直属公司的工资、办公费用、中介费用、广告费等支出审核;苏某某是洪利集团执行董事,负责管理金某山酒店,协调政企关系,接待酒店参观人员,以及陪同赵某某跑业务、找关系,出席分公司年会。
截至案发,贵州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安顺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共向2600余人吸收资金约1.2亿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1亿余元。
2019年3月12日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区分局立案侦查,2019年12月27日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赵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
非法集资的犯罪主体,多借助公司、集团名义实施,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非法吸收资金,吸收的资金由组织者用于还本付息,公司活动主要以非法集资为主,此类犯罪不应作单位犯罪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规定,个人为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设立后,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对单位中组织、策划、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人员应当以自然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检察机关对事实进行严格审查,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直接揭开了“公司面纱”,认定为个人犯罪。
该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集资参与人众多、犯罪地遍布各地,且大部分集资金额均未追回。此案发生的原因,在于部分投资人危机意识不强,容易被不法分子虚构的高息回报所诱惑。即便有所认识,又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会是最后的接盘人,或者极度自信,有捞一把就跑的心理。检察官提示,投资人必须要提高警惕,在高息诱惑面前保持理性,审慎投资,控制投资风险;一旦发现自身可能卷入非法集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