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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防范意识 远离非法集资

编辑者:    2018/11/23 15:43:15    点击:3169

一、非法集资的概述

1.非法集资的定义

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2.非法集资的特征

(1)未经批准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公开宣传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高回报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面向社会公众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3.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的危害

(1)经济损失

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

(2)引发风险

非法集资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

(3)不稳定

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已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由于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一旦有了损失,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因此希望社会公众一定不要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二、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3.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 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4.利用亲情诱拐

有些类传销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三、非法集资法律风险

1.民事法律风险

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非法集资损失政府不予买单。

2.刑事法律风险

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主要涉及:

※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相关违法犯罪人员会受到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处罚。

四、非法集资案例

去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依法打击、稳妥处置各类经济犯罪活动,会同相关行政监管和司法机关,先后查处了“善心汇”“钱宝”“善林金融”“云联惠”等一大批全国性重特大案件,相继组织开展了“猎狐行动”和打击非法集资、网络传销、地下钱庄犯罪等系列专项行动,共破获各类经济犯罪案件9万余起,挽回直接经济损失上千亿元。

公安部对外发布公安机关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十大典型案件:

1. “钱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据江苏省南京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2年以来,张小雷等人依托钱宝网网络平台,以完成“广告任务”可获取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巨额资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目前,检察机关已对主要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2. “中晋公司”集资诈骗案。

据上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2年7月以来,徐勤等人利用中晋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以“中晋合伙人计划”名义设立虚假股权私募基金产品,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涉嫌集资诈骗犯罪。为规避查处,有关涉案公司支付业务员高额返佣,由业务员向投资人承诺10-25%的年化收益。目前,法院已对该案开庭审理。

3. “龙炎公司”非法集资案。

据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立案侦查,2015年2月以来,杭州龙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定方等人在自有资金短缺并且明知返利模式必然亏损、无法持续履约的情况下,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并以虚夸投资项目、虚假宣传公司上市等方法骗取投资人信任,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骗取资金,涉嫌集资诈骗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2018年1月8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宣判。

4. “京金联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据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立案侦查,2014年6月以来,王灿等人利用京金联武汉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借款项目和基金为名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目前,检察机关已对主要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5. “臻纪文化传播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据重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马永彤等人利用重庆臻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向社会宣称其在全国范围内签约艺术家为其提供字画等艺术品,鼓吹这些艺术品的增值潜力大,打着购买后委托公司销售分红、第三方公司团购增值等幌子,以支付“预付定金”方式定期分红、到期回购返本等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嫌犯罪。2017年8月,重庆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宣判。

6. “善心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据湖南等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6年5月以来,张天明等人利用广东深圳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拉人头”等方式发展会员,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目前,该案已开庭审理。

7. “五行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017年5月,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全国公安机关依法对宋密秋及其控制的“五行币”系列传销犯罪团伙进行查处,潜逃境外4年多的宋密秋被缉捕回国。经查,2012年以来,宋密秋等人长期在境内外从事传销犯罪活动,先后推出“云数贸联盟”、“中国国际建业联盟”、“云讯通”等十余个传销平台,假借“爱国、慈善、扶贫”的旗号,以销售“原始股”“虚拟货币”等为名,以动态、静态收益为诱饵,采取“拉人头”方式不断发展人员加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8. “一川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据广东省珠海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吴宗霖等人利用一川(澳门)国际有限公司及“幸福100云购在线” 平台,以投资“一川币”并进行虚拟积分交易可获“静态奖金”、发展人员可获“动态奖金”等为诱饵,引诱人员参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9. “中国人际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据辽宁省沈阳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孟儒等人利用“中国人际网”,以兜售“人际网-国网-GK卡”为手段引诱人员加入,要求加入者缴纳3900元获得一个“GK”卡编号,并谎称加入者每年可获得不低于15万元的收益及诸多额外福利,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目前,检察机关已对主要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10. “705”系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据广西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多个传销团伙在南宁市青秀区、兴宁区、西乡塘区一带活动,打着“纯资本运作”的幌子,以分发提成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2017年11月,南宁公安机关组织开展集中行动,捣毁传销窝点102个。目前,有关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五、如何远离非法集资

1.核实资质,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保险产品,购买保险过程中要尽量做到“三查、两配合”,即通过各保险公司官方网站、客服热线或监管部门、行业协议网站等正式渠道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核实销售人员是否是保险公司销售人员、所售产品是否是保险公司产品、所使用单证是否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正规单证;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做好转账缴费和电话回访工作。

2.细读合同,确认产品属性

消费者在签署保险合同时,一定要认真阅读保险合同内容,确认保险产品的细则条款和重要信息(如保险责任、缴费方式、承保公司等),防止以假乱真。投保后,您可以通过拨打保险公司统一客服电话、登陆官方网站或者前往保险公司柜面等方式,查验保单真伪。

3.理性消费,不受“保本高收益”迷惑

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应当了解投资风险与投资收益成正比,不要盲目相信推销人员“保本高收益”的承诺,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通过正规销售渠道购买金融产品。

以高收益为卖点的“理财产品”,可能涉嫌非法集资,一旦涉入,可能血本无归。为避免上当受骗,建议消费者不轻信“退保理财”,做到“三拒绝”:

◆ 拒绝相信高息“理财”和以保险公司名义承诺的高额回报;

◆ 拒绝被赠送礼品、“先返息”等诱饵打动;

◆ 拒绝与销售人员以个人名义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以及销售人员以个人名义出具收据等。

4.保护个人信息,勿轻易出示保单和身份证件给他人

保单属于有价单证,个人身份证是个人身份证明,请务必妥善保管,切勿轻易对他人出示或交给他人,注意保护个人信息,谨防个人信息泄露、被不法分子诱导参与非法集资。

5.提高风险意识

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风险自担。如遇以下情形的“理财”“保险”产品,务必提高警惕:

一是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二是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三是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

四是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五是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六是以“扶贫”“互助”“慈善”等为幌子的;

七是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广告传单的;

八是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九是“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十是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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