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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服务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股指期货合约采用现金交割方式。股指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交易所以交割结算价为基准,划付持仓双方的盈亏,了结所有未平仓合约。
    股指期货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2小时的算术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自然人客户与法人客户都允许交割。
上海期货交易所

一、基本要求

(一)申请实物交割的客户,应当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新国证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入库/交割意向书》,并经公司按规定程序确认。

(二)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应当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三)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允许交割。

(四)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二、电子仓单管理系统

  交割需通过上期所的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完成,客户需先申请电子仓单系统帐户。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以电子方式存在,仓单业务参与者均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具体包括仓单生成、交割和期转现、仓单作为保证金、仓单转让、仓单质押、仓单注销等。因此,客户需要进行交割及其相关业务,需首先向上期所申请开通电子仓单管理系统,如已在其他期货公司开通,则无需再次申请。
客户首次申请电子仓单管理系统,提供资料清单如下:
   (一)机构客户提供资料(复印件)
    1、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
    3、税务登记证(国、地税)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证明文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
    6、仓单系统开户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

注:所有以上复印件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二)机构户需填写的资料(由华融期货提供)

1、《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帐户开户登记表》(一式三份)

2、《上海期货交易所仓单系统用户信息表(客户)》(一式三份)

3、《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用户服务协议》(一式二份)

注:申请单位应正确填写《上海期货交易所仓单系统用户信息表》中的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和邮编,交易所将寄送用户服务协议书、加密器和标准仓单业务卡等物件。
交易所将在核准客户开户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如果客户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收到信件,应及时和交易所联系。
三、交割基本程序

  实物交割应当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交割期是指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五个工作日。该五个交割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一)第一交割日

    1、买方申报意向。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2、卖方交标准仓单(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还允许提交厂库标准仓单)。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厂库标准仓单的有关规定参见《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钢材厂库交割办法(试行)》。
(二)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
不能用于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
(三)第三交割日
    1、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交易所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付给卖方,如遇特殊情况交易所可以延长交割货款给付时间。
(四)第四、五交割日
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其流转程序如下:

(一)卖方客户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期货公司会员以办理实物交割业务;

(二)卖方会员将标准仓单提交给交易所;
    (三)交易所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
    (四)买方期货公司会员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客户。
四、期货转现货

  期转现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合约的会员(客户)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有的合约按交易所规定的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同时按双方协议价格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数量相当、品种相同、方向相同的仓单的交换行为。
期转现的期限为欲进行期转现合约的交割月份的上一月份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交割月份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含当日)止。但欲进行期转现合约的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三个交易日不得办理期转现申请。
燃料油期转现期限为该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倒数第四个交易日(含当日)止。在上述期限内,达成期转现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到交易所申请办理期转现手续。交易所为每个合约提供一次公布期转现意向的服务。
大连商品交易所

    一、申请实物交割的客户,应当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新国证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入库/交割意向书》,并经公司按规定程序确认。个人客户持仓和焦炭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不允许交割。
二、一次性交割

(一)最后交易日收盘前,买方备足全额货款,卖方交齐交割对应的标准仓单。结算后,交易所按照"最小配对数原则"对未平仓合约进行配对。

(二)最后交割日15时前,交易所进行仓单分配,将未发生违约的买卖双方的货款和标准仓单进行转移。

(三)最后交割日15时后,未违约买方持结算部开具的货款收据到交割部领取《仓单持有凭证》;未违约且已交增值税发票的卖方收到全额货款,未交付增值税发票的卖方需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
    (四)大连集中交割需注意的事项:
    1、大连所有交易品种都能进行集中交割。
    2、自然人不能持仓进入交割月,自然人不允许交割。
    3、考虑因为货款划转的时间,买方客户需在最后交易日收盘前把交割款全额打入期货公司。卖方在最后交易日 收盘前需提供交割相应的发票。
    4、买方需配合期货公司及时提供正确的开票资料。卖方需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
    5、为了保证仓单的顺利流转,卖方客户需保证在最后交易日注册好标准仓单。
    6、棕榈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焦炭合约采用一次性交割。
三、滚动交割

    (一)配对日交易时间,买卖方进行申报。
(二)配对日收市时,对有效买卖申报意向进行确认并平仓,结算时以当日结算价作为滚动交割的交割结算价并计算平仓盈余。
(三)配对日后第二个交易日(交收日),买方补足全额货款,给买方开具《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交易所将80%货款付给卖方。交易所在收到卖方会员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剩余的20%的货款付给卖方会员。
(四)大连滚动交割需注意的事项: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合约采用滚动交割。

    四、期货转现货

  期货转现货(简称期转现)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多空双方之间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后,变期货部位为现货部位的交易。  
提出期转现申请的客户必须是单位客户,期转现的期限为该合约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倒数第三个交易日(含当日)。
郑州商品交易所

    一、申请实物交割的客户,应当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华融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入库/交割意向书》,并经公司按规定程序确认。
二、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得交割;持仓量为非交割单位整数倍的相应持仓不得交割;不具备甲醇生产、储存、使用、经营或运输资质的客户不得参与甲醇交割。
三、进入交割月前,不得交割的客户应当将交割月份的相应持仓予以平仓。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自然人客户不得开新仓,交易所有权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予以强行平仓。不得交割的持仓被配对的,交易所对其处以合约价值(按配对日交割结算价计算)10%的违约金,违约金支付给对方,终止交割;买卖双方均属上述情况的,交易所按本条规定比例核算的金额对双方进行处罚,终止交割。
四、交割流程

   (一) 一号棉期货合约在最后交易日之前的配对原则:
    1、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持有交割月合约和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可在每个交易日下午2时30分之前,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提出交割申请。卖方提出期货交割申请时,需同时提交相应的仓单信息。
2、买方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响应卖方会员的交割申请(选择相应品种仓单);买方会员响应的,即视为确认,买卖双方均不得撤销。未得到买方会员响应的,卖方会员可于申请当日下午2时30分之前撤销交割申请;没有撤销的,由计算机系统判为作废。当日闭市后,交易所按确认结果进行配对(即配对日)。
一号棉期货合约在最后交易日的配对原则:
    1、最后交易日下午,该合约不再进行交易。上午闭市后,同一会员同一交易编码客户所持有的该交割月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由计算机自动平仓,平仓价按当日结算价计算。其他未平仓合约,一律视为交割合约。
2、下午1时30分之前,卖方应主动公布用于该合约交割的仓单信息。卖方未主动公布的,交易所于下午1时30分公布卖方所有棉花有效仓单信息供买方挑选;买方挑选卖方仓单的总数量不超过卖方该合约的持仓量。
3、下午1时30分到2时30分,买方根据卖方的仓单信息,自主选择仓单并确认。
4、当日闭市后,交易所按确认结果进行配对;其他仍未配对的持仓,由计算机按数量取整、最少配对数原则予以配对(即配对日)。
(二)一号棉期货合约之外的其他品种期货合约配对原则:
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持有交割月合约的买方会员和持有交割月合约、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均可在每个交易日下午2时30分之前的交易时间内,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提出交割申请。
1、买方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响应卖方会员的交割申请;未得到买方会员响应的,卖方会员可于申请当日下午2时30分之前撤销交割申请,没有撤销的,由计算机系统判为作废;买方会员响应的,即视为确认,买卖双方均不得撤销。申请当日闭市后,交易所依据买卖双方相对应的持仓量、买卖双方确认申请量和卖方持有标准仓单量,取最小数进行配对(即配对日)。
最后交易日闭市后,同一会员同一交易编码客户所持有的该交割月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由计算机自动平仓,平仓价按当日结算价计算;其他未平仓合约,一律视为交割合约,由计算机按数量取整、最少配对数原则予以配对(配对日)。
配对后,卖方相应的标准仓单予以冻结,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予以释放。
2、配对日后的下一交易日(即通知日),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确认《交割通知单》。会员未收到《交割通知单》或者对《交割通知单》有异议的,应在通知日下午5时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交割通知单》的认可。
3、通知日后的下一交易日(即交割日)上午9时之前,买方会员应当将尚欠货款划入交易所账户,卖方会员应当持有可流通的标准仓单。交易所结算部门为买卖双方办理交割结算手续,买卖双方在《交割通知单》注明的时间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查收交割结算结果,同时,买方会员把客户名称和税务登记证号等事项提供给卖方会员。
交易所收取买方会员全额货款后,于交割日将全额货款的80%划转给卖方会员,同时将卖方会员的仓单交付买方会员。余款在买方会员确认收到卖方会员转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结清。

    4、交割结算价为期货合约配对日前10个交易日(含配对日)交易结算价的算术平均价。
五、期货转现货

  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多空双方之间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后,变期货部位为现货部位的交易。
达成期转现协议的双方共同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仓按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现货的买方在期货市场应当持有多头部位,现货的卖方在期货市场应当持有空头部位)。同时双方按达成的现货买卖协议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种类相同、数量相当的现货交换。
期转现流程:

    (一)期货合约自上市之日起到该合约最后交易日期间,均可进行期转现;一号棉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交易所不办理一号棉的期转现业务;
(二)买卖双方可以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发布期转现意向。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在每个交易日(一号棉最后交易日除外)的下午2时30分之前向交易所提交期转现申请;
(三)交易所批准后,期转现的买卖双方持有的期货持仓,由交易所在审批日的下午闭市之后,按买卖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平仓。买卖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应当在审批日合约价格限制的范围内;
(四)用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可由交易所进行货款划转;
    1.买方提交期转现申请前应当有20%以上的货款,货款不足的不予批准或者办理。
    2.期转现申请批准后的下一交易日,交易所为平仓成功的期转现买卖双方办理仓单过户。货款的划转参照本细则第三十七条执行。
    3.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卖方客户向买方客户按照双方商定的交货价格开具,具体办法按照本细则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4.买卖双方的相应持仓平仓后,办理标准仓单过户手续时,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或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由交易所按照买卖双方达成的交货价格代扣违约方违约部分20%的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

   (五)非标准仓单的期转现,货款划转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1.买卖双方应当提供相关现货买卖协议。
    2.货物交收和货款划转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由此产生的纠纷自行解决,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六)交易所适时公布期转现的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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