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的管辖和证据
(一)管辖
1.级别管辖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
2.地域管辖
在地域管辖方面,期货公司和投资者往往通过管辖协议确定管辖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投资者可以与期货公司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这种选择只要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即可,双方如果没有约定,其合同纠纷将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有关管辖法院的约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参加诉讼便利程度和成本高低。当前,在期货公司提供的合同中,管辖法院往往被选择为期货公司住所地法院。投资者在订立合同时,最好争取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管辖法院,如自己住所地法院。需要说明的是,在合同履行地方面,在期货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该分支机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因实物交割发生纠纷的,期货交易所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证据
1.证据的种类
证据是证明待证实事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既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也是法院作出裁判的基础。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在期货案件中,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形式的证据具有重要地位。
2.举证责任
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的交易指令是否入市交易承担举证责任。确认期货公司是否将客户下达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应当以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记录、期货公司通知的交易结算结果与客户交易指令记录中的品种、买卖方向是否一致,价格、交易时间是否相符为标准,指令交易数量可以作为参考。但客户有相反证据证明其交易指令未入市交易的除外。期货公司向客户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客户否认收到该通知的,由期货公司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