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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十三:王某帅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税洗钱案
★基本案情
王某轩、温某宾、赵某星等分别在平邑县注册山东丰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为王某,实际控制人和操作人为王某轩)(以下简称“丰顺公司”)、临沂某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和平邑某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在平邑县城同一地点办公,共同聘用陈某帅记账、牛某珠负责开票、常某琴做代理会计,均为无生产场地、无生产设备、无生产工人的“三无”企业。犯罪嫌疑人王某轩通过联系不需要发票的买家向北京等地销售商购货(不需要发票的买家可折合点数5.1%),然后提供丰顺公司营业执照让北京等地销售商将发票开给丰顺公司,从而将销售商的销项税票变成丰顺公司的进项税票,丰顺公司再向需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虚开发票。通过此种方式累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亿余元,抵扣税款3400余万元。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本案中,丰顺公司借助上游公司获取进项税票作为抵扣,然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陈某帅等个人账户作为中间过渡户,通过丰顺公司进行资金划转,一定程度上掩盖了犯罪事实,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其资金交易特点是:
闲置账户突然启用,短期内发生大量资金收付,然后销户。丰顺公司于2011年9月19日在某银行开立一般账户一直未启用,2012年4月5日至6月29日突然启动并频繁发生大额交易,期间共发生资金交易192笔,金额2.07亿元,2012年7月17日该公司突然销户,行为异常。
资金交易频繁,额度巨大,收付平衡,过渡户明显。自账户启动以来,不到两个月时间发生交易192笔,金额2.07亿元,其中收款84笔金额1.035亿元,付款108笔1.035亿元,收付相等,且收到资金后均于当天将款项转出,基本不留余额或余额极少,过渡户性质明显。个人账户和公司账户之间既相互接收对方转入资金,同时又相互向对方账户付出资金。
上游资金来源较为分散,但部分资金来自同一个人,资金去向相对固定。丰顺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有2个渠道,一是山东、江苏等地企业,二是陈某帅个人账户;资金去向是转往北京地区的5家公司,且其主要来源为陈某帅个人账户转入丰顺公司后汇出。
经实地考察,公司地址不符,且无实际经营地址,属于空壳公司。
来源:北京反洗钱研究、金融机构洗钱犯罪类型分析与经典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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