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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大”典型洗钱案例及评析之四十二|宋某等骗取出口退税洗钱罪
发布时间: 2023-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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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十二:宋某等骗取出口退税洗钱罪



01

★介  绍

2020年5月7日,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宋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处罚金人民币305万元,王某磊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刘某晶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处罚金人民币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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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5月,当地反洗钱主管部门收到辖区某金融机构报送关于巨某公司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经分析,当地反洗钱主管部门认为该账户业务存在较为明显的涉税犯罪嫌疑,随即要求其开户行加强对公司的账户监控,并将线索移送玉溪市公安局。经公安机关侦办查实,2015年1月至3月,巨某公司在无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况下,虚构向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石头寨农户收购鲜青枣的事实,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宋某、法人王某磊联系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谭某为巨某公司制作完成全套青枣出口报关手续,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款。期间,巨某公司员工刘某晶根据宋某、王某磊的安排,开设越南籍个人银行账户、境外机构银行账户,并用以上账户同巨某公司进行虚假资金流转,完成资金回流、虚假收汇的过程。经税务机关认定,该公司从中骗取出口退税,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人民币75.56万元。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巨某公司虚构向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薄缥镇杨三寨村委会农户收购柿子的事实,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公司实际控制人宋某联系西双版纳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为巨某公司制作完成全套柿子出口报关手续,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款,巨某公司员工刘某晶根据宋某、王某磊的安排,开设外籍个人银行账户、境外机构银行账户,并用以上账户同巨某公司进行虚假资金流转,完成资金回流、虚假收汇的过程。经税务机关认定,该公司从中骗取出口退税,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人民币228.5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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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该案由某商业银行报送关于巨某公司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启动。存在的主要可疑是:①巨某公司注册资金为1100万元,但资金交易上亿元,明显与公司注册资金、经营规模及公司财务状况不一致。②巨某公司对公账户资金交易额巨大,资金当日快进快出,资金过渡性特征明显,与正常资金交易的企业不相符。③巨某公司2015年1月至3月提现2400多万元,提现后就立即转入同名5个自然人账户,通过外籍私人账户转入3个NRA账户,实现虚假收汇,完成资金回流,大额提取现金异常,有意切断资金链。④对公账户资金来源多通过境外NRA账户、境外进出口公司及跨境资金交易结算转入大量结汇资金,跨境人民币资金交易额度异常,资金交易的真实性存疑。⑤该公司在境外泰国、越南,境内云南省的玉溪、红河、西双版纳、瑞丽、昭通等地区的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富滇银行、信用社等多家金融机构开立多个账户,存在逃避资金链监测和骗贷等可疑行为。⑥资金“公转私”本行转出及“私转公”跨行转回并以私人账户作为过渡的虚假交易模式明显,有意模糊资金交易流向。


来源:北京反洗钱研究、金融机构洗钱犯罪类型分析与经典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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