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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十:梁某阳等保险诈骗洗钱案
★介 绍
2015年2月13日,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审结判决被告人梁某阳、叶某尧犯保险诈骗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黎某辉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陈某荣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16日,某保险公司在办理理赔业务中发现客户涉嫌保险欺诈的可疑行为,2013年12月18日,该公司向反洗钱主管部门报送了可疑交易报告。在反洗钱部门的指导下,2014年1月2日,该保险公司向韶关市公安局报案,2014年1月13日,韶关市公安局根据提供的线索和报案情况,决定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查实,2013年3月21日至9月25日,梁某阳、叶某尧、黎某辉、陈某荣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提供虚假发票等方式实施保险诈骗,涉案金额人民币35.8万元,因涉嫌保险诈骗,梁某阳、黎某辉于2014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依法逮捕,叶某尧于2014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依法逮捕,陈某荣于2014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依法逮捕。2014年12月21日,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向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查实梁某阳、叶某尧、黎某辉、陈某荣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2015年2月13日,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案例评析
梁某阳诈骗团伙在本案中的可疑行为有以下几点:
一是出险次数异常,以小博大,所涉保险赔款远高于其缴纳的保险费。据保险公司调查,梁某阳等人于2011年至2013年共在该公司报案7宗,涉案金额高达50.6万元。
二是利用老旧车辆,在不同保险公司之间投保,采取交叉出险、故意制造事故、伪造现场、提供虚假修理发票等方式在多家保险公司实施保险诈骗。
三是频繁异地出险,多次保险赔款在1万元至3万元间,对保险索赔流程十分熟悉。
来源:北京反洗钱研究、金融机构洗钱犯罪类型分析与经典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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