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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十六:李某信用卡诈骗自洗钱案
★介 绍
2021年11月12日,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2万元。
★基本案情
李某使用便携式POS机盗刷被害人名下多张信用卡,骗取94699.79元。为掩饰、隐瞒金融诈骗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李某向吴某借用POS机,将18996.79元盗刷至POS机绑定的银行账户中。吴某均按李某的要求将上述款项扣除费率后,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李某。晋江市检察院认定李某的行为系“自洗钱”,遂以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对李某提起公诉,晋江市人民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案例评析
信用卡诈骗属于金融诈骗类犯罪,是《刑法》规定的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作出的新规定,不仅为他人洗钱构成犯罪,“自洗钱”也构成洗钱罪。本案中,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又借用POS机清洗赃款,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
来源:北京反洗钱研究、金融机构洗钱犯罪类型分析与经典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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