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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十九:西某等非法集资自洗钱案
★介 绍
2021年7月12日,新疆于田县人民法院判处西某犯洗钱罪(自洗钱),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万元;沙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热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5万元。
★基本案情
西某系新疆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多次利用公司开展非法集资活动,非法获利1.15亿元。2021年1至3月,被告人西某授意沙某在其居所藏匿900余万元现金,将其微信钱包45万元分11次转至热某微信钱包。西某向沙某、热某提供账户转账30万元用于购置房产。沙某、热某以租房开咖啡馆、购买黄金首饰的方式帮助西某清洗10万元。2021年7月12日,于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西某等洗钱案件,当庭做出上述判决。
★案例评析
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入罪后,于田县人民法院受理的非法集资“自洗钱”案。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的规定。“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应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上游是否既遂,不影响洗钱认定。但上述3名犯罪分子的涉嫌非法集资洗钱犯罪事实已查证属实,因此,人民法院可先行判决其“自洗钱”案件。该“自洗钱”案件存在上游犯罪和洗钱犯罪的侦查、起诉及审判活动不同步的情况,即在上游犯罪未经刑事判决的情况下,洗钱罪独立成功宣判,提高了打击洗钱犯罪行为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来源:北京反洗钱研究、金融机构洗钱犯罪类型分析与经典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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