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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十八:艾某非法集资自洗钱案
★介 绍
2021年11月1日,新疆英吉沙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艾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洗钱罪判处艾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5万元。以洗钱罪判处阿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基本案情
被告人艾某于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期间,担任新疆某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通过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快手、抖音等社交软件发布各种广告,以投资1万元每月分红500元到4000元的方式,与200人签订332份投资合同,非法吸收791.8万元。阿某于2021年2月至6月期间,按照艾某的安排,将公司19.7万元的现金、金戒指、公章等物品转移。2021年6月22日,阿某将藏在保险柜里的9.2万元加上自有4.5万元,共计13.7万元购买房产。2021年11月1日,新疆英吉沙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做出上述判决。
★案例评析
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入罪后,新疆英吉沙县人民法院受理的非法集资“自洗钱”案。艾某在实施了非法集资的同时,掩饰、隐瞒资金的流向,即把赃款“漂白”,属自洗钱,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
来源:北京反洗钱研究、金融机构洗钱犯罪类型分析与经典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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