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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十六:刘某某受贿自洗钱案
★介 绍
2022年4月,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3万元。
★基本案情
刘某某是某镇财政所副所长,2019年5月至2021年8月,刘某某利用自己“扶持资金”返还拨付等方面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552.41万元。2021年5月4日,刘某某通过银行柜台将23万元受贿款存到其母亲的银行卡。随后,又以其母亲名义将上述款项转至某政府融资平台。经过一番伪装和转移,受贿款“摇身一变”成为其母亲的投资理财款。
★案例评析
刘某某的行为是典型的“自洗钱”行为。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自洗钱”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被上游犯罪吸收不入罪。202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自洗钱”行为正式入罪。这意味着实施贪污贿赂等七类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对犯罪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自行“洗白”、妄图包装成为合法收入的行为同样构成洗钱犯罪。
来源:北京反洗钱研究、金融机构洗钱犯罪类型分析与经典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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