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月初实施以来已近三周,自新规发布以来,股指期货总体持仓一直稳定在5万手上下,成交亦未有异常波动,成交持仓比稳定在7:1左右,期指市场顺利完成了新老制度的交接。
与此前的套期保值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加入了关于套利交易管理的一部分内容,为专业投资机构拓展了套利的业务空间,也为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开辟了有效途径。新规所称的套利包括、期现套利、跨期套利和跨品种套利等,获批套期保值、套利额度可以在同一品种多个月份合约使用,同一品种各合约同一方向套期保值、套利持仓合计不得超过该方向获批的套期保值、套利额度。新《办法》对股指期货套利和套保额度的时效有了严格界定,套期保值、套利额度自获批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有效期内可以重复使用。会员、客户在套期保值、套利额度期限届满后仍然需要进行套期保值、套利交易业务的,应当在额度有效期到期前10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出新的额度申请。
同时交易所亦对套利行为予以明确界定,规定会员、客户进行期现套利交易的,应当在买入(卖出)期货市场合约的同时或者相近时刻在证券市场上卖出(买入)价值相当的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进行跨期套利交易的,应当在同时或者相近时刻在同一期货品种不同月份合约间进行价值相当、方向相反的交易。进行跨品种套利交易的,应当在同时或者相近时刻在不同品种的合约间进行价值相当、方向相反的交易。且会员、客户期货套利净持仓的合约价值应当与其相对应的证券资产价值相当、方向相反。
新规还对套利、套保头寸“超额”与其他违规的处理办法做了修订和补充。其中,会员、客户同一品种各合约同一方向套期保值持仓、套利持仓合计超过该方向获批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第一节交易结束前自行调整。逾期未进行调整或者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等措施。而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新的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的,应当在套期保值、套利额度有效期到期前对套期保值、套利持仓进行平仓,逾期不平仓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对于利用套期保值、套利额度进行影响期货合约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或者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交易所也将酌情采取以上处罚措施。
由于新《办法》对套利额度的申请与“何为套利”有了明确界定,有业内人士认为,《办法》正是为券商、基金等大型机构客户未来参与期指交易“铺路”,为专业套利者填补了规则空白。单边做股指期货的投机交易会受到100手的开仓限制,而此前的套保办法未引入套利等具体规则。如今在机构客户纷纷入市的背景下,发布新的套利和套保管理办法,有助于引导新的投资者入市交易,改善股指期货客户生态结构,进一步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