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机构投资者参与期货市场的需要,中国证监会在总结期货市场统一开户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近日起草了《关于修改〈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规定”),并于12月31日之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后的规定主要解决机构投资者期货市场开户问题。
据介绍,2009年,《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原稿”)发布实施以来,证监会统一部署、分期分批完成开户系统切换工作。目前,期货市场统一开户工作已经完成。2010年股指期货顺利上市,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稳步有序参与交易。2011年,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信托公司允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允许参与商品期货交易,越来越多的机构投资者已经或者将要进入期货市场。
为此,鉴于机构投资者与期货市场现有的个人客户、单位客户在期货市场开户环节存在明显差异,证监会总结了统一开户制度实施以来的经验,起草了新规定,以切实解决机构投资者期货市场开户问题。
据了解,规定原稿对单位客户的实名制要求包括,其身份证明材料为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同时期货经纪合同、期货结算账户与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名称一致。实践中,机构投资者难以满足上述要求。为解决这个问题,新规定借鉴证券市场的做法,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机构投资者定义为特殊单位客户,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社会保障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考虑到特殊单位客户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存在较大差异,具体由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另行规定。
同时,新规定明确了对特殊单位客户的实名制要求,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确保特殊单位客户、分户管理资产和期货结算账户对应关系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