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社11月21日讯
为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和生产积极性,稳定市场价格,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2012年国家继续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等省(自治区)实行玉米和大豆临时收储政策。11月15日,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2012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12〕212号)和《关于2012年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收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12〕213号),对今年的临储玉米和大豆收购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通知明确,此次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挂牌收购价格(国标三等质量标准,下同)为:内蒙古、辽宁1.07元/斤,吉林1.06元/斤,黑龙江1.05元/斤;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挂牌收购价格为2.30元/斤。相邻等级之间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对实际水分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玉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0.825%;低于或高于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对大豆损伤粒率和热损伤粒率符合等内品要求的,不扣量。各指定库点要按照规定价格公开挂牌收购,对农民交售的玉米和大豆做到应收尽收,不限收、不拒收,切实做到敞开收购,保护农民利益。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收购期限截至2013年4月30日。
通知要求,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合理布设收购库点,对售粮较为集中、交通条件相对较差、农民反映问题较多的地区要增设收购库点,扩大布点范围,方便农民售粮。要合理调度使用烘干设施,引导农民均衡有序售粮,避免出现农民集中售粮、排长队的现象。同时要主动延长收购时间,不让农民卖“过夜粮”。
通知指出,这次收购入库的玉米和大豆必须是2012年国产新粮,应符合国标等内品质量标准,不符合标准的粮食不得入库。对实际水分、杂质高于标准规定指标的,必须经过烘晒、整理达标后入仓储存。严禁从现有库存陈粮中划转或移库,违者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通知强调,中储粮总公司作为国家临时收储政策的执行主体,对受委托企业收购玉米和大豆的数量、质量和销售出库负总责,要制定玉米和大豆临时收储的具体管理办法,规范业务流程,细化各环节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质价政策,既不能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也不能抬级抬价扰乱市场秩序,确保执行国家政策不走样。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要对玉米和大豆收购、入库等各环节进行全程跟踪监控,督促有关受委托企业认真做好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收购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临时收储价格和相关政策。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政策执行情况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确保国家的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国家粮食局对中储粮总公司执行玉米和大豆收储政策以及储粮安全情况等加强督导,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巡查。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承担玉米和大豆临时收储任务的贷款企业加强信贷监管。地方粮食行政管理等部门要按在地原则,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规定,加强对玉米和大豆临时收储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行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维护正常的收购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