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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文规范中介机构IPO服务 地方政府不得为公司上市给予奖励 禁止中介谋取不正当利益

编辑者:    2024/8/19 8:35:33    点击:33

司法部8月16日消息,司法部会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起草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服务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征求意见时间为8月16日至9月15日。

  征求意见稿主要遵循以下思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规范中介机构服务中的相关收费问题,加强监管,增强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坚持分类施策,在统一规范的前提下,针对行业特点,对不同中介机构提出特定的监管要求;坚持从严监管,弥补制度短板,明确中介机构、发行人、地方人民政府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和处罚措施。

  征求意见稿共十九条,主要规定了如下几方面内容。

  明确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征求意见稿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进行收费等相关活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规定中介机构执业和收费的基本准则。根据征求意见稿,中介机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原则,不得以参与实施违法行为等形式帮助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规定相关主体的执业规范与收付费具体要求。征求意见稿明确证券公司保荐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律师事务所不得违反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收费的禁止性行为;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责任;地方人民政府不得为公司上市给予奖励。

  规定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征求意见稿明确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必要时采取联合现场检查等措施。针对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依法记入诚信档案,并与其他相关法律做好衔接。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参照适用的范围,并授权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提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存在以下情形: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或者以临时加价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另行约定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费用;通过入股、获取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或者变相收费行为。征求意见稿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并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表示,征求意见稿提出的相关举措有助于规范市场行为,防止中介机构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公平和透明。特别是,通过明确禁止性行为和处罚措施,强化了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有助于提升整个行业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相关举措也会对中介机构的业务模式产生影响,促使其更加注重服务质量和合规性,同时也可能对地方政府的奖励政策产生调整。

  资深投行人士王骥跃表示,新规有利于提升中介机构在保荐公司上市中的独立性,降低帮助上市公司粉饰利润、造假的动机。也对承揽项目时低价竞争,到上市前再以各种名目加收费用的行为予以了规范。对于企业上市地方奖励必须追回的规定,应该明确新老划断,文件发布前已经支付奖励的,不宜再要求退回。

  中央财经大学资本市场监管与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晓表示,征求意见稿要求中介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需真实准确,并规范收费方式,是非常必要的举措。这直接解决了实践中中介机构可能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问题。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破坏了资本市场的公信力。通过加强监管和明确责任,可促使中介机构更加审慎、专业地提供服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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