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证过渡期最长近5年,确保存量机构平稳过渡
4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细则》),以保障《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有效实施。
《实施细则》作为配合《条例》的部门规章,进一步明确了《条例》中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重要概念及内涵,细化支付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行政许可程序内容。专家认为,《实施细则》细化《条例》有关规定,将为支付机构规范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更好引导市场预期。《实施细则》明确了新旧支付业务衔接方式,不改变原有支付业务许可范围,设置了最长接近5年的换证过渡期,有助于确保存量支付机构平稳过渡。
不影响支付机构业务连续性及用户使用体验
《条例》于2023年12月公布,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作为近年来支付领域效力层级最高的制度安排,明确对于非银行支付机构按照“先证后照”原则实施准入管理,并要求加强用户权益保障。
《条例》将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但具体分类方式、新旧支付业务对应关系等仍有待明确。《实施细则》对支付业务分类进行了具体划分,明确了新旧支付业务衔接方式等。
《实施细则》的相关调整是否会改变现有支付机构许可范围,进而影响支付机构用户的使用体验?
专家表示,根据2010年印发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按照交易渠道和受理终端,将支付业务分为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和预付卡业务等三类。随着技术创新和业务发展,原有分类方式不能很好满足市场发展和监管需要。《条例》结合多年监管实践,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支付业务分类经验,坚持功能监管理念,从业务实质出发,根据能否接收付款人预付资金,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种类型。《实施细则》中的具体分类方式和新旧业务衔接关系,充分考虑当前分类方式下的许可框架,推动新旧分类方式平滑过渡。
专家预计,《实施细则》不会改变支付机构已取得的支付业务许可范围,不会对支付机构的业务连续性及用户使用体验产生影响。各方将平稳安全推进《实施细则》落地,降低对市场的冲击,做好政策衔接。
提升支付机构风险防御能力
《实施细则》明确了支付机构注册资本附加要求。《实施细则》提出,非银行支付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人民币1亿元基础上,仅从事储值账户运营Ⅰ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附加值为人民币1亿元。
新要求是否会在短期内增加部分支付机构财务压力?《实施细则》在过渡期上有什么安排和考虑?
据悉,《实施细则》根据支付市场快速发展现状,在充分沟通基础上合理适度提高了注册资本要求,有利于提升支付机构风险防御能力,强化公司治理和稳健经营,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在《实施细则》制定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开展了深入调研,强化与支付机构沟通交流,充分评估有关条款对支付机构经营发展和支付服务市场影响,给予存量支付机构较为充足的过渡期限。
为贯彻落实依法行政要求,《条例》明确了支付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细则》严格按照《条例》设置的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细化相关工作要求和具体办理流程,确保同一许可事项适用同一审查标准,推动支付机构行政许可工作公开透明、依据充分、流程规范。
督促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实施细则》对不同支付机构设置了不同换证过渡期时长。专家表示,根据2010年印发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由于各支付机构申请设立时间不同,支付业务许可证到期日也各不相同。
《实施细则》充分考虑存量支付机构的许可证到期时间,将换证过渡期设置分别定为《实施细则》施行日至各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过渡期满,中国人民银行将按程序换发支付业务许可证。
“考虑到17家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将分别于2024年7月9日和2025年3月25日到期,距离《实施细则》施行日较近,为避免这两个批次的支付机构因时间紧迫无法满足上述要求,《实施细则》将这两批次支付机构换证过渡期放宽至12个月。”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获悉,后续将明确各批次支付机构具体换证程序和时间安排。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严格落实《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非银行支付行业的全链条监管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本,优化支付服务市场秩序:
一是开展宣传解读,使有关各方充分知晓和理解政策举措、政策意图,有针对性地解答疑惑,妥善回应各方关切。
二是抓紧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在充分征求、吸收各方意见基础上做好相关制度文件立改废释工作,确保各项制度系统集成、协同高效。
三是强化贯彻落实,根据换证过渡期安排,有序开展支付业务许可证换发工作,督促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推动非银行支付行业持续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