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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 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

编辑者:    2023/9/1 8:59:11    点击:102

中国政府网8月31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明确,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具体来看,一是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二是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三是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四是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现行每孩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也就是说,每个孩子从出生到完成学历教育,其父母每个月可以在税前扣除2000元,每年2.4万元,这些扣除可以由父母双方分别享受,也可以由其中一方享受。”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

  “提高抚育、教育、赡养等专项扣除标准,有利于减轻家庭负担,直接增加可支配收入,对于提升人民群众福利水平,恢复和扩大消费都有促进作用。”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主任何代欣说。

  上述负责人介绍,今年以来,纳税人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自9月份起,信息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纳税人没有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或者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享受。纳税人自9月份纳税申报期起,就可以由任职受雇单位按照提高后的新标准扣除,也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新标准申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同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提出,纳税人应当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任职受雇单位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对虚假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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