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明确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国务院金融委)职责 提出建立处置资金池,并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草案征求意见稿”),4月6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金融稳定工作机制以及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运作方式。草案征求意见稿坚持强化金融风险源头管控,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
分析人士认为,草案征求意见稿符合我国金融发展实际,切中金融风险防范化解重点,有效夯实了我国金融稳定的法律基础,有助于健全覆盖全市场的金融稳定监管制度,完善统一协调的金融风险防控处置机制,有效维护金融安全稳定。
为何出台金融稳定法
对于制定金融稳定法的必要性,人民银行在起草说明中表示,这符合健全我国金融法治体系的迫切需要。目前,在金融稳定方面,缺乏整体设计和跨行业跨部门的统筹安排,相关条款分散于多部金融法律法规中,规定过于原则,一些重要问题还缺乏制度规范。因而有必要专门制定金融稳定法,加强金融稳定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
这同时也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有必要制度先行、未雨绸缪,建立权威高效的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起草说明称。
“纵观国内外,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都要以金融稳定为本。”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表示,近年来,我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整体金融风险趋于收敛,但面对复杂严峻的内外部形势,我国金融安全稳定仍然面临多种风险挑战,金融体系脆弱性仍然存在,现有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仍然存在不足。
温彬表示,金融稳定法是维护金融安全的法律基石,在维护金融安全的法律机制中具有基础性地位。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将为我国金融安全稳定提供基础性法律保障,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国金融稳定制度的顶层设计。
健全金融稳定工作机制压实各方责任
草案征求意见稿对于金融稳定工作建立了清晰的制度框架。
其中,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国务院金融委)统筹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指挥开展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有关部门和地方按照职责分工和金融委要求,依法履行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和行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市场化、法治化处置平台作用。
关于维护金融稳定的原则,草案征求意见稿称,应当坚持强化金融风险源头管控,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处置金融风险,公平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防范道德风险。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如何运作
金融稳定法明确建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作为国家重大金融风险处置后备资金。
它将如何运作?起草说明称,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基金由向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等主体筹集的资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组成,由国务院金融委统筹管理,用于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重大金融风险处置。
必要时,人民银行再贷款等公共资金可以为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基金应当以处置所得、收益和行业收费偿还再贷款。
同时,明确由国务院规定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为今后进一步发挥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作用留出制度空间。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与既有的存款保险基金和行业保障基金双层运行、协同配合,进一步筑牢我国金融安全网。
风险处置机制突出市场化法治化
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风险处置机制也是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关键内容。
金融稳定法根据处置实际需要,参考国际通行做法,新增整体转移资产负债、设立过桥银行和特殊目的载体、暂停终止净额结算等处置工具。
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明确对被处置机构可以依法实施股权、债权减记和债转股,分摊处置成本。
明确股权、债权的减记顺位,保障股东、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主体通过风险处置所得不低于破产清算所得。完善处置配套制度安排,与司法程序保持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