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意见》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打击证券违法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高度重视和坚定决心,意味着“零容忍”上升至新高度,将打造“升级版”中国特色证券执法司法体系。
加强证券执法能力建设
专家表示,资本市场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已建立,但在新形势下,要构建有利于全面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执法司法体系,还面临一些掣肘因素。《意见》针对资本市场执法司法工作面临的薄弱环节,明确作出部署安排,即加强司法专门化建设,加强证券执法能力建设,加强协调配合机制建设,在治标的同时深入研究解决治本问题。
“新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十一)全面升级了资本市场法治供给。但近期发生的一批大案要案表明,证券监管执法和司法还未能对资本市场正在发生的结构性变化形成足够有力的支撑,部分配套规则需抓紧修改完善。例如,应尽快出台与新证券法相配套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等。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入口’的不断畅通,未来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的证券监管执法和司法体制机制建设。”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商法室主任陈洁表示。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郑彧认为,金融法律规范应随市场的变化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改变。即使在资本市场发展成熟的国家,其证券法的修改也一直保持着不低的频率,以适应不断发展的市场需要。因此,我国资本市场立法工作既要有“大块头”,也要搞“小快灵”,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机制优势,及时解决资本市场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和重点问题。
“加强证券执法司法建设、打击证券违法犯罪活动,需要有立法的支持、司法的保障以及地方政府的配合,应从更高层面提升对‘零容忍’的重视程度和落地执行力,形成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的合力。《意见》提出,建立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协调工作机制,完善证券案件侦查、证券案件检察、证券案件审判体制机制等举措,有利于在打击证券违法活动过程中形成司法统一,提高执法效率,加快健全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分析。
开展跨境监管执法协作
专家认为,加强跨境监管执法协作也是打造“升级版”证券执法司法体系的重要保障。近年来资本市场跨境监管合作取得显著成效,但随着企业“走出去”和境内外资本市场互联互通程度加深,证券发行人跨境融资、投资者跨境投资的行为日益复杂,跨境监管协作面临着新形势和新问题,境外发行上市的法规制度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证券基金期货行业开放涉及的数据跨境流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需要尽快建立健全相关的法规制度。
“法治化、规范化和可预期化是跨境投资保护的国际惯例和必然选择。《意见》指出,进一步加强跨境监管执法司法协作,建立健全资本市场法律域外适用制度等措施都是对我国过往资本市场‘引进来、走出去’工作经验与教训的查缺补漏,是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质量的实在之举,也是在国际关系新形势下切实维护我国经济、金融主权,有序开展跨境融资以及监管合作的法治化保障。”郑彧说。
李有星表示,加强跨境监管合作,既要打通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的合理程序交流,同时又要做好相关保密工作。《意见》明确完善数据安全、跨境数据流动、涉密信息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将有效解决当前中概股和跨境监管合作的有关问题,有利于构建完整清晰的境外上市监管制度体系。
“《意见》从顶层设计角度出发,完善了相关法律配套制度规则。其中,新证券法从原则上规定了域外适用制度,但具体落实还需要可操作性的规则。《意见》提出建立健全我国资本市场法律域外适用制度,有利于推动法律域外适用制度从原则规定到具体落实,维护我国法律的严肃性,有效惩治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陈洁称。
严查资本市场大案要案
专家强调,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意见》把“零容忍”要求上升到新高度,围绕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作出了系统性、有针对性的部署安排,对于依法严厉查处证券违法犯罪案件,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强化震慑效应,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市场参与主体更加多元复杂,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和应用,财务造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呈多发高发态势,要案惩治工作面临新的形势要求。注册制改革的逐步全面推行,也对后端的法治约束提出了更高要求。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损害投资者信心和合法权益,影响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必须坚持‘零容忍’原则予以坚决打击。”李有星表示。
陈洁认为,注册制背景下,中介机构责任至关重要。《意见》明确,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存在证券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追究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责任,对参与、协助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这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例如,近期ST中安公告了涉证券虚假陈述案二审判决结果,此案成为首例中介机构按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生效判决。
“强化重大证券违法犯罪案件惩治和重点领域执法还应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其中,《意见》明确加强场外配资的监测。这有利于穿透式监管,在不影响市场主体交易决策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资金走向、交易方式等进行监测和预警,这也是2008年次贷危机后全球主要金融市场相关监管机构的共同做法。”郑彧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