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简称“修正案”)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正案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操纵市场等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并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等。
中国证券报记者从接近监管部门人士处获悉,下一步,证监会将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加快修改完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进一步夯实刑事惩戒制度基础。专家认为,刑法修正案(十一)显著提升了对证券期货犯罪震慑效力,将为注册制改革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有助于将证券期货犯罪“零容忍”要求落到实处。
信披造假罚金取消20万元上限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刑法修改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秩序为目标,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相适应,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操纵市场等四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罚力度。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修正案大幅强化了对上述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对于欺诈发行,修正案将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至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至5%提高至20%至1倍。对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至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实践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往往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案件中扮演重要角色。修正案强化了对这类主体的责任追究,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保荐人等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其勤勉尽责对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修正案明确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与证券法修订保持有效衔接。一方面,将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纳入欺诈发行犯罪的规制范围,为将来打击欺诈发行存托凭证和其他证券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借鉴新证券法规定,针对市场中出现的新的操纵情形,进一步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有关人士表示,修正案对证券期货类犯罪的修改完善,主要实现了三个立法目标:着重解决实践中反映的资本市场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切实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与证券法的规定相衔接,保障证券发行注册制行稳致远。
保障“零容忍”落到实处
业内人士认为,修正案补齐了证券期货领域刑事犯罪成本过低的制度短板,表明了“零容忍”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坚定决心,对于切实提高证券违法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推进注册制改革、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时延安认为,修正案修改内容从三方面提升了对证券期货犯罪震慑效力。一是通过提升法定刑配置,可以提升对潜在犯罪人的一般威慑,在一定程度上吓阻违法犯罪行为。二是有利于较好地实现“行刑衔接”。三是有利于打击“关键少数”。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谢杰表示,上述立法调整,在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背景下,有利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在新证券法完成较大规模的修改与实施背景下,证券犯罪的刑法修正,有助于确保刑事立法与司法及时应对资本市场犯罪的挑战,更好地保障市场效率与投资者权益。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研究院院长刘宪权指出,修正案关于证券期货犯罪内容的修订将对资本市场治理产生重大影响。具体来看,一是对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起到明显的威慑作用。修正案对证券期货犯罪内容的修订表现为明显的重刑化,不仅提高了有关罪名的法定刑,扩大了证券期货犯罪的规制范围,还强调了部分人员的刑事责任,势必会警醒有关人员,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二是有助于推进注册制改革。修正案对证券期货犯罪内容的修订有不少是为了配合注册制改革,此举无疑有助于强化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治理的“行刑衔接”,也避免了司法实践中有关争议的出现,对推进注册制改革是有益的。
加大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移送力度
专家指出,修正案在提高对证券期货犯罪打击力度的同时,还需加强证券领域“行刑衔接”,形成立体化追责体系,并加大对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移送力度。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认为,依法从严打击资本市场造假行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均需逐步丰富和完善。在民事责任领域,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等已经出台,而刑事责任制度不是证券法所能包含的,必须回归到刑法当中。因此,需要联动考虑证券法、公司法与刑法相关条款的对接。这次刑法的联动修改,将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造假欺诈成本。
刘宪权建议,实现“行刑衔接”需要注重两方面内容:一是立法上刑法规定应当注重与前置法的衔接,在前置法更新之时及时回应,避免出现司法认定争议;二是司法中要注重有关部门的分工配合与沟通,对于行政部门认定的事实证据,司法部门应当重视,但是司法部门不应照搬行政部门认定的结果。
记者从接近监管部门的人士处获悉,下一步,证监会将坚持“零容忍”原则,加大稽查处罚工作力度,依法从严打击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在线索研判、数据共享、情报导侦、协同办案等方面,不断深化与公安部证券犯罪侦察局的执法协作机制,加大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移送工作力度,强化刑事责任追究。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加快修改完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进一步夯实刑事惩戒制度基础。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