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 2017 年清明节期间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作如下调整: 一、自 2017 年 3 月 30 日结算时起,除菜籽、动力煤外,其他品种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由原比例调整至 8%,涨跌停板幅度由原比例调整至 6%。 二、2017 年 4 月 5 日恢复交易后,自第一个未出现单边市的交易日结算时起,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恢复至调整前水平。 按规则规定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高于上述标准的期货合约,仍按原规定执行。 请各会员单位加强资金和持仓风险管理,提醒投资者强化风险意识,加强风险防范。
特此通知。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17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