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为使会员单位和投资者对相关规则了解更加清晰和明确,现就期权异常交易监管有关事项进行说明:
一、期权异常交易监管的总体原则
交易所对期货、期权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超仓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次数分开统计。
二、期权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监管标准
(一)期权自成交行为
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期权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达到5次(含5次)以上的,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认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之间发生成交的,按照自成交行为进行处理。
(二)期权频繁报撤单行为
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期权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500次(含500次)以上的,构成“频繁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由于期权做市交易所产生的频繁报撤单行为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
(三)期权大额报撤单行为
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期权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400次(含400次)以上的,且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超过合约最大下单手数的80%,构成“大额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
三、期权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超仓行为的监管标准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监管标准期权与期货一致,适用《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监管标准的通知》。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持有的某月份期权合约中所有看涨期权的买持仓量和看跌期权的卖持仓量之和、看跌期权的买持仓量和看涨期权的卖持仓量之和,分别不得超过期权限仓标准。实际关系账户限仓标准与单一客户相同,根据《关于豆粕期货期权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初期为300手。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单日在多个期权系列上合并持仓超限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
四、期权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超仓行为的处理程序期权上,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达标以及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超仓的处理程序与期货不同在于:当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期权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超仓行为达到处理标准交易所采取限制开仓措施的,交易所限制有关客户、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非期货公司会员期权品种的开仓权限;处理程序其余与期货完全一致。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