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落实证券期货监管会议的精神,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我所对《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上海期货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等实施细则作了修订,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公布。
为确保各实施细则平稳过渡,经研究决定: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修订后的部分品种持仓限额规则(涉及《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适用于铜、铝、锌、螺纹钢、线材1608合约及其后续合约,铜、铝、锌、螺纹钢、线材的1606合约、1607合约仍按照原持仓限额规则执行;手续费规则(涉及《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第三十七条)、交易限额规则(涉及《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五章)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方案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特此通知。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