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落实证券期货监管会议的精神,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要,促进期货市场功能发挥,我所对《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油库管理办法(试行)》、《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金库管理办法(试行)》、《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等实施细则作了修订,已经本所第二届理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公布。
为确保各实施细则平稳过渡,经研究决定:
一、修订后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即时入场的规则(涉及《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有效期的规则(涉及《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第七十二条)、交割货款收付规则(涉及《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第五十九条),自2016年9月27日(含该交易日连续交易时间,即9月26日21:00)起实施。
二、本次其他修订规则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1、《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修订案)
2、《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修订案)
3、《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修订案)
4、《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修订案)
5、《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修订案)
6、《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修订案)
7、《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油库管理办法(试行)》(修订案)
8、《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金库管理办法(试行)》(修订案)
9、《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订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