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8月29日发布修订后的《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将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由12%调整为8%,沪深300股指期货持仓限额由600手调整至1200手。同日,中金所发布《关于调整沪深300股指期货交易保证金的通知》,自2014年9月1日结算时起,沪深300股指期货所有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统一调整为10%。
保证金制度作为期货市场一项基础性风险控制制度,对于股指期货的平稳起步和安全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市场规模和套期保值需求的扩大,较高的保证金标准在严防市场风险的同时,也对股指期货市场整体运行效率带来了一定影响。在当前期现货市场良性互动、协调发展,投资者交易行为日趋理性的背景下,进一步下调沪深300股指期货交易保证金标准时机已经成熟。本着“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优化服务、促进股指期货市场功能发挥”的目的,中金所经过充分调研和反复论证,决定将沪深300股指期货所有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统一调整至10%,并将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最低保证金标准下调至8%。此举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并为今后进一步下调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市场的资金使用效率预留空间。
持仓限额制度作为期货市场另一项基础性风险控制制度,对股指期货稳健运行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市场规模和套期保值需求的扩大,偏低的持仓限额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的参与深度。与境外相关市场相比,沪深300股指期货的持仓限额标准远低于同类产品的标准,适度提高持仓限额标准风险可控,进行调整的必要性和条件已经具备。为进一步便利客户的参与,满足市场参与者的风险管理需要,促进股指期货市场功能发挥,中金所经充分调研和反复论证,将沪深300股指期货持仓限额标准由600手调整至1200手。除调整客户持仓限额外,中金所还将同步调整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标准,将客户每日开仓限额从1200手调整至2400手。
中金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持仓限额标准调整后,中金所将密切跟踪市场反应,在严控市场风险的同时,深化市场功能发挥,更好地满足股票现货市场和实体经济发展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