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就5年期国债期货可交割国债范围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合约上市后新发行的符合可交割国债条件的国债,交易所在该国债上市交易日(含)之前公布将其纳入可交割国债范围。
二、合约交割月新发行且上市交易日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含)之前的5年期国债,纳入合约可交割国债范围。合约交割月新发行的7年期国债,其到期日距交割月首日的期限超过7年,不纳入合约可交割国债范围。
三、根据财政部和托管机构关于国债转托管的相关规定,为保证国债期货交割的顺利进行,因付息导致合约交割期间暂停转托管的国债不纳入该合约可交割国债范围。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