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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无成交合约结算价相关规则的通知

编辑者:    2013/4/12 14:12:00    点击:3395

大商所发〔2013〕93号

各会员单位:
  为适应市场发展,进一步完善无成交合约结算价确定机制,避免无成交合约价格出现较大偏离,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我所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中关于无成交合约结算价和收盘价的相关规则进行了修改,现将规则修正案予以发布,修改后的规则自2013年4月15日开始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修正案
   
2. 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修正案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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