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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清明”休市期间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的调整通知

编辑者:    2013/4/1 14:11:00    点击:3421

尊敬的客户:
  根据各交易所的通知,清明休市时间为4月4日至4月7日,为防范假日期间外盘波动和其他不确定因素带来的市场风险,公司决定按照各交易所的要求,从2013年4月2日未出现单边市,当日结算起各期货品种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和下一交易日起的涨跌幅度限制调整如下:

  一、上海期货交易所
  铝期货品种的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至9%,涨跌幅度限制调整至4%;
  铜、锌、螺纹钢、线材和黄金期货品种的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至12%,涨跌幅度限制调整至6%;
  白银、铅、天然橡胶、燃料油期货品种的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至13%,涨跌幅度限制调整至6%;白银品种的涨跌幅度限制不变。
  二、大连商品交易所
  各期货品种的交易保证金调整至10%,涨跌幅度限制调整至5%。
  三、郑州商品交易所
  白糖、棉花、玻璃、普通小麦、油菜籽、菜籽粕、菜籽油、优质强筋小麦和早籼稻期货品种交易保证金调整至9%;PTA和甲醇期货品种交易保证金调整至11%;各期货品种涨跌幅度限制不变。
  四、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维持不变。 
  2013年4月8日恢复交易后,自第一个未出现单边市的交易日结算起,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各期货品种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幅度限制恢复至原有比例;上海期货交易所各期货品种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幅度限制调整如下:
  铝期货品种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为8%,下一交易日涨跌幅度限制调整为4%;
  铜、锌期货品种的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9%,涨跌幅度限制调整为4%;
  天然橡胶期货品种的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10%,涨跌幅度限制恢复为5%;
  白银期货品种的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11%,涨跌幅度限制调整为6%;
  铅、燃料油、螺纹钢、线材、黄金期货品种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幅度限制恢复至原有水平。
  按交易所规则规定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合约仍按原规定执行。
  请各位客户注意风险防范,谨慎运作,理性投资。
  特此通知

 

                                              华融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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