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31日下午召开媒体通气会表示,将就修订《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下称《自营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目的在于进一步扩大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的投资品种范围,明确券商投资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政策。
此次修订主要对《自营规定》做了两方面的修改:
一是适应证券公司扩大证券自营业务投资品种范围的现实需要,修改证券自营品种清单,扩大了证券自营品种范围。修改后,证券自营品种增加一类、扩大两类。增加的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扩大的是,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由部分扩大到全部;在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由仅限于由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发行的,扩大到由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发行的,即将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纳入了自营投资范围。
二是适应证券公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的现实需要,明确了证券公司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政策。要求证券公司具备一定的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能力,除对冲风险外,只允许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直接从事金融衍生品产品交易。
《自营规定》修订稿将于公开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适时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