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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施行《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的通知

编辑者:    2012/10/30 13:42:00    点击:3662

大商所发〔2012〕224号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市场监管水平,贴近市场需求,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我所对《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进行了修改,除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之外,对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不再罚没,相关盈利或亏损均归持仓人。现将该修正案予以发布,自2012年10月3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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