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发〔2012〕70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我所将在2012年劳动节休市前后对各品种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作如下调整:
自2012年4月26日(星期四)结算时起,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聚乙烯、聚氯乙烯和焦炭各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至7%,涨跌停板扩大至5%。
2012年5月2日(星期三)恢复交易后,自第一个未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交易日结算时起,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各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至5%,涨跌停板幅度恢复至4%,聚乙烯、聚氯乙烯和焦炭各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至6%,涨跌停板幅度恢复至4%。
劳动节期间,玉米品种仍保持5%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和4%的涨跌停板幅度不变。
关于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的其他各项规定仍按《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