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发[2011]54号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期货市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监管,根据《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有关期货市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认定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现将期货市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投机持仓合并计算的方法等内容公布如下:
一、交易所对已认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视作同一客户,对其投机持仓合并计算后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风控办法》)投机头寸限仓制度一个客户的标准进行限仓。对其中包含非期货公司会员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视作同一非期货公司会员,对其投机持仓合并计算后按照《风控办法》投机头寸限仓制度一个非期货公司会员的标准进行限仓。符合套期保值申请资格的客户,可以通过向我所申请套期保值交易头寸来满足其实际的需求。
二、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投机持仓合并计算后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的,视作合并持仓超限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及《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有关处理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上期交监查字[2010]266号)规定的监管措施执行。
三、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出现合并持仓超限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所按照《风控办法》及《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有关处理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中强行平仓的原则执行操作。如果由交易所执行强行平仓的,交易所则按照投机持仓从大到小的原则选择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执行强行平仓,直到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投机持仓合并计算后符合交易所限仓标准。
该通知自2011年5月16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