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信息资讯  >  公司公告  >  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编辑者:admin    2010/12/30 17:00:00    点击:2592

 

以下客户指同一客户名下的所有账户,包括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所开的户,按一个账户计算

 

 

 
异常交易行为
判定标准
处理办法
上海交易所
自成交
客户单日自成交次数超过5次(含5次)
1、客户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要求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
2、同一客户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并制止客户不当交易行为。
3、同一客户第三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被采取限制开仓监管措施的客户,交易所将向市场公告。
频繁报撤单
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500次(含500次)
大额报撤单
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大额撤单次数超过50次(含50次),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达到300手以上(含300手),视作大额报撤单
大连交易所
自成交
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超过5次(不含5次)
1、客户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要求及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和制止。
2、同一客户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同时向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通报
3、同一客户第三次及以上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不低于1个月。
频繁报撤单
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500次(不含500次)
大额报撤单
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400次,且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超过合约最大下单手数的80%
郑州交易所
自成交
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超过5次(不含5次)
交易所可以采取电话提醒、要求报告情况、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发出警示函、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根据《风控管理办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开仓等相应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措施。涉嫌违法的,交易所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频繁报撤单
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500次(不含500次)
大额报撤单
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10次,且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超过500手
影响交割结算价
客户利用对倒、对敲等手段交易,影响交割结算价的行为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自成交
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超过5次
1、客户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要求及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和制止。
2、同一客户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同时向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通报
3、同一客户第三次及以上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不低于1个月,并向市场公告。
频繁报撤单
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500次
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
客户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500手

 

 

国新国证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53-1号三楼   邮编:570105   电话:0898-66763478  
琼ICP备09000487号-3 琼公网安备 460106020017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