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客户指同一客户名下的所有账户,包括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所开的户,按一个账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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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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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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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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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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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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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单日自成交次数超过5次(含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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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户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要求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
2、同一客户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并制止客户不当交易行为。
3、同一客户第三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被采取限制开仓监管措施的客户,交易所将向市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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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繁报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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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500次(含5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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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报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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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大额撤单次数超过50次(含50次),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达到300手以上(含300手),视作大额报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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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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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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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超过5次(不含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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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户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要求及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和制止。
2、同一客户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同时向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通报
3、同一客户第三次及以上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不低于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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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繁报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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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500次(不含5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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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报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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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400次,且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超过合约最大下单手数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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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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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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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超过5次(不含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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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可以采取电话提醒、要求报告情况、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发出警示函、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根据《风控管理办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开仓等相应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措施。涉嫌违法的,交易所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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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繁报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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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500次(不含5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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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报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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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10次,且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超过500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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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交割结算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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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利用对倒、对敲等手段交易,影响交割结算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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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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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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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超过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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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户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要求及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和制止。
2、同一客户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同时向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通报
3、同一客户第三次及以上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不低于1个月,并向市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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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繁报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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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5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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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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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500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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