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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

编辑者:admin    2010/11/19 14:12:05    点击:2802

 

各会员单位:

   为加强对股指期货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发挥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作用,现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第五条关于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通知如下:
   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
   (一)监管标准
   1.客户单日的自成交次数超过5次的,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异常交易行为。
   2.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500次的,构成“日内撤单次数过多”的异常交易行为。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频繁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
   (二)处理程序
   1.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要求会员及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和制止。
   2.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同时向客户所在会员通报。
   3.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第三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并向市场公告。
   4.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会员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
   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约见会员的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谈话,无正当理由缺席约见谈话的,交易所向会员下发监管警示函;未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第二次所在会员的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
   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第三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对该会员下发监管意见函,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减少会员分类评价分值;未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向客户第三次所在会员下发监管警示函。
   5.客户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发生在不同会员,且在任一会员处均未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发生次数最多的会员参照上述规定采取相关措施,并对其他会员下发监查关注函。
   6.交易所认定的关联账户组发生的自成交行为,视为同一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7.由于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已向会员下发两次监管警示函的,第三次向该会员下发监管意见函,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减少会员分类评价分值。
   二、关联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
   (一)监管标准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中的实际控制关系是指,行为人虽不是交易编码的名义持有人,但对该交易编码具有实际管理、使用或者处分等权限。具有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对相关交易编码构成实际控制:
   1.行为人作为他人期货交易的委托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但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因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而作为他人期货交易委托代理人的除外;
   2.行为人与交易编码名义持有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
   3.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其他情形。
   如有相反证据,且行为人与他人之间不存在交易行为趋同情形的,不构成实际控制。
   (二)处理程序
   1.关联账户组第一次出现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交易所将该组关联账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并在当日收市后通知所在会员首席风险官,要求客户自行平仓。
   客户在次日上午收市前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同时于强行平仓当日收市后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
   2.关联账户组第二次出现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交易所在当日收市后通知所在会员首席风险官,要求客户自行平仓。客户自行平仓的,对该组关联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0个交易日。
   客户在次日上午收市前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同时于强行平仓当日收市后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
   3.关联账户组第三次出现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交易所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并对该组关联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6个月,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
   4.交易所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后,向市场公告。
   5.关联账户组合并持仓超限行为发生在同一会员的,第一次出现时,交易所对会员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第二次出现时,交易所约见会员的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谈话;无正当理由缺席约见谈话的,交易所向会员下发监管警示函;第三次出现时,交易所对会员下发监管意见函,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减少会员分类评价分值。
   6.关联账户组合并持仓超限行为发生在不同会员,且在任一会员处均未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持仓分布最大的会员参照上述规定采取相关措施,并对其他会员下发监查关注函。
   三、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
   (一)监管标准
   客户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500手的,构成“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的异常交易行为。
   日内开仓交易量是指客户单日在所有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套期保值交易开仓数量不受此限。
   (二)处理程序
   1.客户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要求会员及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和制止。
   2.客户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向客户所在会员通报。
   3.客户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第三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1个月。
   4.客户日内过度交易行为发生在同一会员的,第一次出现时,交易所对会员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第二次出现时,交易所向会员下发监查关注函;第三次出现时,交易所对会员下发监管意见函,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减少会员分类评价分值。
   5.客户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日内过度交易行为发生在不同会员,且在任一会员处均未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开仓交易量分布最大的会员参照上述规定采取相关措施,并对其他会员下发监查关注函。
   我所将根据市场情况及相关监管要求调整并公布相关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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