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单位儋州万林木业公司(万林木业公司)于2004年10月28日在儋州市注册成立,该公司于2005年1月至2010年6月期间,先后在儋州、昌江、东方等市县推出本公司承包的林地用于合作造林,以每亩3980元至5880元的合作价格,与投资客户签订合作造林投资协议或合同621份,合作造林面积5073亩,吸收464位客户的投资款2362万多元,受害群众遍及海南16市县、全国15省市。
作案手段
1.依托政府、宣传造势。万林木业公司在运作早期,很好地包装公司,积极与各级政府林业、国土部门联系,争到各级职能部门的认可,通过媒体网络宣传报道公司所谓“营林新机制”即合作造林,通过招聘、录用、培训业务员开展合作造林营销宣传活动,在社会上大肆宣传、营造“植树造林,造福社会”的美名。
2.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万林木业公司针对众多退休老人手里有闲钱想投资,但行动不方便的特点,推出转让林权及代为管护的方式,骗取众多退休老人的信任。
案件查处
儋州市公安局于2012年7月27日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万林木业公司立案侦查,在广州、海口、白沙等地一举抓获江某、区某、丛某、何某、陈某等公司高管人员,收缴扣押一批涉案财物;经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年8月31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江某、区某、丛某、何某执行逮捕,依法对陈某取保候审。于2013年3月1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现该案已经二审终结,法院认为万林木业公司及其高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以合作造林为方式向社会非法吸收投资款数额巨大,并造成巨额集资款不能返还,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单位犯罪,判处公司法人被告人江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公司其他高管均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警示
以项目开发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往往因为有“项目”做为幌子,加上打着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招牌更容易蛊惑有投资欲望的社会闲散资金。有投资想法的公众多听多看,可到有关政府职业部门阵列法询问及到“项目”实地多考察评估,以免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