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编辑者: 2017/5/27 13:36:00 点击:1770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吴某自2012年9月份至2014年8月份,以“做花”(以每月返高额利息为由吸储)的方式,在陵水县新村镇地区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以高额利率回报为诱惑,向新村镇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先后向毛某、郭某、陈某等59名不特定人员吸纳资金共计人民币200多万元,而后又将吸纳来的部分资金转投资给周某、郭某、林某、梁某等“花头”,从中赚取更多的利率。另一部分资金吴某则用于平时的生活开销、购买彩票、支付家人医疗费用等,由于周某、郭某、林某、梁某等“花头”相继携款跑路了,造成犯罪嫌疑人吴某的资金链断裂,致使吴某后期无力偿还被害人本金利息。
作案手段
以高额回报诱骗投资人。吴某所谓的“做花”,分为暗花和明花。暗花是2.3万元一份,他们交2.3万给吴某后,吴某会返还1000元,一个月返还3次共3000元,10个月返还本金和利息3万元。明花则每一份750元至850元不等,每隔10天交钱给吴某,交完30期后,吴某就以1期1000元返还本金和利息。
案件查处
2015年4月27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此案。2015年9月18日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陵水县人民法院以吴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罚金10万元。
案件警示
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社会公众一定要提高警惕,“快速致富”、“高回报、零风险”极有可能是“请君入瓮”的投资陷阱。
1.广大投资者要切实增强风险意识,提高分辨能力,谨慎选择投资渠道,切莫贪图高利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只要能够识别非法集资犯罪的一些手法和形式,拒绝高利诱惑,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空间和存在的土壤势必会大幅缩减。
2.投资过程中,要分析是否有代理人参与其中,综合考量行为人承诺的高额回报是否合理。要清醒地意识到超高利投资回报分配不可能维持太久,更要考察其吸收资金的行为是否符合金融管理法规,不要被其耀眼的招牌、诱人的项目所迷惑。